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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他人肖像AI换脸?侵权!

  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我们也不是强人所难,只是想向你了解一些情况,你也别害怕,我们不会杀你的。李小军现在可没有残忍到,看到妖兽想杀的地步,何况只是一只未成年的妖兽,所以尽量表现的友善一些,毕竟这经历了太多,身的戾气太重,难免会让他害怕。

  拿他人肖像AI换脸?侵权!

别不好意思,你这实力很强了周安道,将来妥妥的地仙一个,若是你没事,出山后,可以在最近的城池暂住下来,我们也会住在那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如何保护人格权?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据悉,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体现广东法院坚决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定的鲜明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啊可是让人跌眼镜的事情再次发生。陈欢没有倒下,倒下的而是张达江。他抱着小腿,痛苦地倒在地下。脸色苍白的,手不停地在抚摸着他的小腿。看着他冷汗不停地滴落下来,一看就知道是受过莫大的伤害那种的。

  典型案例

本来他打算等赵英豪把材料给自己送过来之后,再跟他说这事,不过,既然赶上,那就提前了也无妨。

  用朋友身份证产检、生产被认定侵犯人格权

张小虎彪悍了一把,倒是将****和刘虎他们吓住了,这里可是有那位科长坐在这里,你小子还敢打人,胆子真不是一般的人。

  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本案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同意AI换脸被认定侵犯肖像权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经常拍摄上传国风造型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5.6万粉丝。某公司旗下运营一款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赵某以该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某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改变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赵某对案涉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效果,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视频已被删除,故本案判决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博主作出非客观评价被认定构成侵权

  余某是自媒体博主,拥有大量粉丝,同时还代理一家MCN机构,日常通过视频和直播实现流量变现,在其直播窗口中亦有售卖电子产品。余某长期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大量涉及某公司和某公司数码产品的言论,其中发布的视频、直播中有超过90条内容使用了“割韭菜”“欺诈”等带有侮辱性和诋毁性语言,这些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某公司认为这些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恶意诋毁某公司品牌,严重损害了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通过发布数码产品测评的视频、直播,吸引目标受众进行引流,从而获得收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余某在视频、直播中针对某公司及数码产品发表的言论大部分缺乏证据支持,不属于客观事实。余某长期在视频、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某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明显超出善意、适当的范围。在余某未删除的侵权视频中,大部分视频的转发量均达到数百次至数千次。本案判决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

  男子隔窗做不雅动作被判侵犯人格权

  魏某(女)与陈某因故发生争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情绪激动,站在房屋外隔着窗户对着房屋内的魏某多次做出不雅动作。魏某遂以陈某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诉请判令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陈某的不雅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严重侮辱女性的不法行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实施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陈某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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